20条工资有关的个税实务问题!

2016-10-17 15:31:49

    1. 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因此,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劳务派遣员工因参与用工单位自行组织的比赛得奖而取得奖金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取得的奖金,应根据比赛的性质,如属内部比赛,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个人缴付的年金能否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请问企业为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为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应按“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请问单位组织员工的家属和亲戚免费旅游,应如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的家属和亲戚出去免费旅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7. 请问某投资企业对外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免费提供给外籍员工用于居住,取得的发票抬头是企业,是否需要代扣该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第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租房免费提供给外籍员工用于居住的,不需要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 请问员工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要向会计师协会缴纳相关会费,单位为员工报销这笔费用是否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单位报销这笔费用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 请问公司给生病的员工发放的慰问金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因生病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10. 请问单位给外籍员工实报实销其子女学校的专车接送费,此费用外籍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员工的子女学校的专车接送费不在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请问香港员工在成都某企业任职,企业向其发放了子女教育费补贴,该员工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该香港员工收到的子女教育费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因此,该员工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情形,其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应当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请问企业发放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包含了免税的生育补贴,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可以扣除生育补贴再与费用扣除标准比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扣除生育补贴等免税所得后与费用扣除标准比较计算补差。

  13. 请问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4. 请问某单位与员工约定,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单位即赠与该员工一套住房,员工受赠房产时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获赠的住房,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16.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17.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18.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x2%)。

  19.党费能否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正常党费不能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请问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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