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看过来:4个发票实务必须知道问题

2016-12-01 16:35:59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求有哪些呢?


  1.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
  (2)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
  (3)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开具发票各栏填写要求


  2.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对“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和“价税合计”等栏次填开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建议做一个名片,减少很多实务操作麻烦: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盖章的要求


  3.发票盖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加盖必须清晰。
  特别提醒,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即加盖发票专用章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也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特别提醒: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4)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上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5)电子发票打印后盖章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营改增以后发票种类


  4.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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